债务催收

广东债务催收解答主合同变更与消灭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9-15 浏览:671次

主合同内容变更的,保证合同是否随之消灭?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依照上述规定并作文义解释,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这种立法例仍有解释和完善的必要。最高人民法院以下司法解释更具合理性:“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如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被保证人原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内变更合同其他内容而使被保证人债务增加的,保证人对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而且,主债务人和债权人对主合同内容的变更,若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或者加重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没有理由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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