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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债务催收解答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9-16 浏览:852次

先诉抗辩权,又称为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得拒绝清偿主债务的权利。关于先诉抗辩权,立法例设有一般性的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201条规定:“保证人,仅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义务的责任。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追索,但保证人放弃此种抗辩的利益,或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债务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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