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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债务催收_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8-13   浏览:

1.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旅客的义务。承运人应当保障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一般与承运人运输职责的履行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基于国家对旅客运输行为的严格管理,承运人的独占性和公用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家对旅客的严格保护,《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运人即使没有过错,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承运人能够证明该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同样,按照有关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伤亡的,承运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能够证明该伤亡是由于该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该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旅客自带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旅客自身携带的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当尽合理谨慎保证该物品的安全。如果由于承运人的过错造成该物品的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承担证明承运人犯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合同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对于旅客伤亡、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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