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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债务催收:我国民法保证合同的性质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9-17   浏览: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债权受偿而订立的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权而言,为从合同。保证一般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存在。但在合同债权之外,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履行,也可以适用保证担保。因此,只要有债权的有效存在,保证合同即得以存在;没有债权(或将来的债权)存在的,保证合同无从发生。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上述规定,保证合同的效力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亦无效;但是,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保证合同的效力依其约定可以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再者,因保证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除非主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无效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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