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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何规定?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9-29   浏览: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自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并不是无期限限制的。如果允许撤销权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撤销权,则可以将对方的利益置于一种危险境地,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所以《合同法》对此作了明确的限制。债权人在知道有撤销权时起,应当在一年内行使他的撤销权。如果撤销权人没有在这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该撤销权即为消灭。收债公司解答如果在五年之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其撤销权的,撤销权也自动消灭,撤销权人于五年期满后,不得再行使撤销权。此处的五年期限应当认为是撤销权的最长的期限。其计算的起始点是从撤销事由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不管撤销权人知道还是不知道其有撤销权而没有行使,其撤销权都将在五年之内消灭。撤销权的消灭期限,无疑是一种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不同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也可以中止,并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进行延长。收债公司解答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及延长的规定。只要期间届满,则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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