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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债务催收:债权转让的基本知识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10-20   浏览:

概念: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基本前提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3.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转让条件


1. 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 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 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 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 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6. 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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