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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4-7   浏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该措施适用于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其他财物。一经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或处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将已经查封的财物借口是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另案的标的物,判决归本案以外的当事人。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该措施主要适用于便于移动的较为贵重的财物。对被扣押的财物应进行异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及有关单位及法院都不得擅自动用。

3、冻结。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措施。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此项措施不仅能够及时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防止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冻结的财产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冻结措施既可以适用于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对上述保全措施进行了补充规定,以适用审判实践的需要

因此,代位权诉讼中的保全措施主要由查封、扣押以及冻结这三种情形最为常见,无论债权人想要行使哪一种措施来保全财产都要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财产保全才行,在财产保全这个问题上,法院采取的是不主动执行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不申请保全,法院是不会主动去对他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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